【案情回顾】
2021年某日,小伟和妻子小宁因为工作先后离家,小伟在离家前告知尚在家中暂住的妹妹小丽要照看好其4岁女儿然然。当天下午,小丽下楼取外卖,留然然一人在家中。期间,年幼的然然自行外出坐电梯到同单元10层后出电梯,踩在10层住户郭某堆放在楼道窗台下的花盆,慢慢向窗台攀爬,后不幸从窗口坠楼身亡。
事故发生后,小伟、小宁与小丽达成赔偿协议书,小丽自愿在三年内支付小伟、小宁赔偿金99000元。后小伟与小宁又诉至法院,要求郭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对然然的坠亡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万元。
几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然然坠亡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
然然的姑姑小丽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丽在家中其他成年家属离家后接受嘱托,看护其侄女,其行为性质系基于亲情而做出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的实施人虽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但受帮助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当得到保护,故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谊行为,即应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尽到应有的注意、审慎义务。本案事发时,然然年仅4岁,并无成年人所具备的危险认知能力,对此小丽理应知晓,但其在看护然然的过程中自行外出,独留然然一人在家中,致使然然外出后坠亡,小丽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从事发现场窗台的高度及然然的年龄、身体状况来看,然然本无能力攀爬窗台,但郭某私自在公共楼道的窗台下方长期堆放花盆,其应当认识但并未认识到因此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其堆放花盆行为客观上确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一定条件,故郭某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虽与郭某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小区业主公约》,对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约定,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物业公司对郭某堆放花盆的行为并未及时劝阻、制止,未能及时发现楼道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及物业公司各自按份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小伟、小宁与小丽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小伟、小宁在本案中也不再向小丽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郭某、物业公司分别向小伟与小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