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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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把水泼在医院走廊致人伤残谁担责

【案情回顾】

58岁的李阿姨在医院照顾脑梗住院的丈夫。某日,她从病房到洗碗区清洗餐具,经过走廊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后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医院调取事发时的公共监控视频发现,当天7时29分,医院保洁人员打扫完走廊,一分钟后,另一名住院病人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走廊上,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地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正好踩到水渍,随即摔倒受伤。随后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上,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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