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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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文身服务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办法》指出,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办法》要求,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表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因此,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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