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常某以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侵害其房屋为由,多次在施工现场采取拦截、躺地、纠缠等方式阻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以达到其向房地产公司索要赔偿款、赔偿物的目的,致使施工作业间断,最终导致工程无法按期竣工,回迁户无法按期回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未按协议约定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为达其个人目的,采取拦截、躺地、纠缠等方式阻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因其行为迫使房地产公司项目停工,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该案件具有一定的警醒作用,遇到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遵法、守法,否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