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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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面对家暴 保留好11种证据

2022年6月7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

案情回顾

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孩子出生后,因孩子姓氏问题发生争议,李女士坚持要求孩子改随己姓。一番博弈后王先生妥协,双方商定孩子改随李姓后离婚。不料双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协议离婚未果,李女士搬离二人住所返回娘家同母亲刘女士一同居住。后王先生将李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前往法院立案途中遇到岳母刘女士,双方发生争执,家庭矛盾冲突逐步升级。离婚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女婿王先生多次骚扰、跟踪刘女士和李女士,并至二人住处多次产生肢体冲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刘女士亦提交了自己和李女士伤情的照片和事发经过的视频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诉讼期间,积怨很深,虽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刘女士和李女士伤情系王先生所为,但二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较大可能性,为使双方冷静处理离婚事宜,避免矛盾冲突再度升级,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传唤了王先生,对其训诫并强制执行。因王先生认错态度良好,获得对方谅解,法院责令王先生缴纳罚款1000元。王先生缴纳罚款并签订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诺书。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同时规定了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的表现形式共有11条,具体包括: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官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证据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证明到有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程度,即可申请保护令。

法官提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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