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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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捡到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7日晚,周某在某商场购物时,捡到张某遗失的存包牌,周某便通过捡到的存包牌打开存包柜,将张某存放在此的皮包取走,包内有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本案就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异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官审理后认为:

首先,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张某放在存包柜的财物,始终均未脱离自己的占有。周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既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因此,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持有人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而周某正是在张某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其寄存的财物取走,且数额较大。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免费存包是许多服务行业方便客户的一项措施。存包柜和存包牌的设置,只是为不是包裹主人擅自开启设置一定障碍,并不具有识别身份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拾到存包牌的人,完全可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存放在存包柜内的财物。而本案中,周某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存包柜内的财物取走,从而实现自己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周某在张某不知情的状态下,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张某存放在存包柜内的财物取走,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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