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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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夫妻一方投资失败 配偶要一起还债吗

问:2015年底,原告张某与李某签订药店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经营某连锁药店。在此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2016年初,双方签订的上述药店合作经营协议终止,经过清算,李某共欠张某270万元。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上述款项李某应于2017年3月底全部还清。由于李某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对上述案件申请执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为由,主张上述债务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被告刘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刘某是否要一起偿还债务?

答: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本案270万元债务系原告与李某协作经营药店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其次,刘某既非出资人,更未实际参与经营,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李某将该药店经营收入用于了被告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最后,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既未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故对原告张某主张刘某应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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