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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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借钱请客未归还 借贷关系如何判定

问:2021年7月,李某请客,邀请张某、王某等4名朋友参加聚会,几人在李某的带领下先是吃饭喝酒随后又进入娱乐场所消费。最后结账时李某发现自己带的钱不够,只能让一起参加聚会的朋友张某先行垫付,随后再归还。于是张某共垫付了8900元,李某为其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归还时间。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故张某诉至法院。

答:庭审中,原告主张是受李某邀请参加此次聚会的,因为李某带的钱数不够,让他先垫付,承诺予以偿还,随后又提供了手机微信的转账记录与借条予以证明。而被告李某否认向张某借款的事实,声称几个人是AA制消费,不是自己请客买单,并且欠条上的签名是因酒后神志不清,朋友之间开玩笑签上的,至于欠条中的内容都是后来填写的,不能算数。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陈述,结合本院对同参加此次聚会王某的询问及查证带有李某签名的借条,确认几人一起进行了一系列的消费活动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李某主张的其已向商家支付了自己应承担的洗浴费用总计1652元,经调查核实,该养生会馆并无洗浴服务项目,且李某也提供不出相应时间段的消费记录,因此,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虽然真实,但是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相比之下,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真实性强、可信程度高,本院予以确认。另一方面针对李某所说借条上的签名是在“酒后神志不清、以为朋友之间开玩笑”的情况下签的,因无其他证据证实此签名的行为存在法定可撤销或无效之情形,故李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三日内返还张某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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