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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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订婚后男方悔婚还能要回彩礼吗

问:2019年,小强与小秀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小强给小秀“订婚彩礼”6万元,并给小秀买了一条项链和一个挂坠。2020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强便提出分手,并要求小秀返还彩礼,小秀父母则以女方无过错为由拒绝返还彩礼。于是小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及项链、挂坠。请问,订婚后男方悔婚,还能要回彩礼吗?

答: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与谁主动提出分手无关。

一般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需要从两方面考量: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此案中,小强与小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小强给付的彩礼,小秀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秀向原告小强返还彩礼6万元及项链一条、挂坠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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