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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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走路相撞致对方重伤如何赔偿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阿娣摔得不轻,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阿娣认为其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其健康权的侵害,老汪应当赔偿。

老汪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认为撞倒阿娣的并非老汪,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老汪拒绝任何赔偿。

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老汪撞倒阿娣使其受伤,致其损失,阿娣亦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予减轻老汪的侵权责任。

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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