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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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城市人居

新《物业管理条例》 关注四热点

本文盘点一下《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

对物业收费及其调整、公共收益等方面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中第七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决定,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

新增车位权利划分

《征求意见稿》中第九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车位划定、管理和收费等事项。

物业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让

《征求意见稿》中第九十八条规定,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

物业恶意断水、断电最高处三万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以中断或者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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