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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温情调解 让抚养不“欠费”
张佳红
日期:2025年07月25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抚养费纠纷,不仅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心,更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了“保护伞”。

2014年6月,张某与刘某经长岭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刘某抚养。离婚后,刘某经常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子女,孩子一直由张某抚养,张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抚养费,刘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2025年7月,张某诉至长岭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由其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丽艳考虑抚养费案件涉及未成年,如果直接开庭审判可能会影响其与父母之间的情感,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张丽艳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面对面调解。

“虽然咱们两个感情破裂了,可孩子是无辜的,他可是你的亲儿子,你怎么忍心不管不问的!”

“我不是不想给,我收入低,拿不出那么多抚养费,每次见面你都和我吵架。”

……

调解前期,张某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刘某不仅物质上没有给予孩子足够的支持,精神上也没有过多的陪伴。刘某则认为,自己未经常看望孩子是因为和张某不和,担心制造不必要的矛盾。调解现场,双方僵持不下。

为了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张丽艳决定转变调解思路,以孩子为突破口,从有利于刘某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解。张丽艳告知刘某,目前孩子正面临较大的学习压力,作为父母,应当尽可能地支持孩子的学业,力所能及地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张丽艳向刘某详细释明了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

经过张丽艳的耐心疏导,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责任,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由张某抚养,自2025年7月起,刘某每月给付张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初审:张立蕴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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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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