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呯!现在开庭,带被告人……”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近日,抚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以故意伤害罪宣判被告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扬各项损失1.2万余元。当日的庭审还专门邀请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原告徐某扬的母亲展某梅与被告刘某华之前系同居关系,2024年11月29日18时许,徐某扬与母亲展某梅到泉阳镇西顶子村被告人刘某华的家中取衣物时,被告人刘某华与原告徐某扬因衣物问题现场发生口角,被告刘某华将自己使用的手机扔向徐某扬,致徐某扬右眼部受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徐某扬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刘某华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我对当时的冲动很后悔!冲动的代价实在太大了!”被告宣判后表示。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因琐事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第一时间采取武力解决问题,逞一时之快,造成了不良后果。希望广大群众遇到问题时,要保持头脑清醒,控制情绪,要通过合法理性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 初审:侯春强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