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想要“钱生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不可取
日期:2023年12月12日 来源:

朋友借钱,承诺会还

细算利息,能赚一笔

为了“钱生钱”

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朋友

结果朋友拖着不还钱

这借款和利息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通过贷款取得资金出借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16年7月14日,潘某向长岭县某银行借款30万元。当日,顾某为潘某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向潘某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月利率2%。借据出具后,潘某将其账户内29.4万元转到顾某账户,扣除6000元作为第一个月利息。截至2022年10月18日,顾某先后偿还21.15万元,后拒不还款,潘某遂诉至长岭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潘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借给顾某的30万元为其自有资金,但通过潘某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及其银行账户明细,能够认定潘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其行为违背了贷款用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潘某与顾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自始无效,潘某请求顾某按照借据约定的利息支付无法律依据。顾某在借款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即资金占用费。

截至2022年10月18日,顾某陆续向潘某还款21.15万元,故顾某应返还的数额为8.25万元。2016年7月14日至2022年10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经计算合计47503元。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的资金占用费应以8.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65%)计算。

综上,判决顾某立即给付潘某人民币8.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2年19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47503元,自2022年10月19日起以8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法官提醒]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0
责任编辑:迟瑞冰
相关信息
吉 林 城 乡 网 版 权 所 有 ,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版权所有: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 投诉举报电话:0431-88600732 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518号
流量统计: 技术支持:迅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