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赊购化肥不还款 法院判决解纷争
王欣婷 杨柳
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来源: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018年,姜某义在马某娇处赊购种子化肥,2019年5月7日,姜某义给马某娇出具欠款凭证一枚,载明欠款金额为5万元,并承诺2019年12月末给付3万元,2020年12月末给付2.1万元。上述欠款,姜某义至今未给付,马某娇无奈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义系通过证人马某振在马某娇处赊购种子化肥,账目亦由马某振记录。2019年5月7日,欠款凭证上金额为5万元,其中部分欠款为货款本金,部分为利息。因姜某义不能在2019年末全部偿还完毕,又加收1000元利息,故欠款凭证上载明2019年12月末给付3万元,2020年12月末给付2.1万元,合计为5.1万元。马某振庭审中证实,姜某义实际欠款金额为19230元加上28900元,再扣除姜某义返回的种子款1380元,即46750元。马某振、马某娇和姜某义对利息如何计算的,均无法作出明确陈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义对赊购马某娇种子化肥无异议,经核算其欠付货款本金为46750元,姜某义亦认可欠付马某娇种子化肥款约4.7万元,故法院对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姜某义欠付马某娇货款4675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姜某义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给付货款,其已构成违约,故其除继续给付货款外,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马某娇在本案中诉请货款5万元(含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计算,故自姜某义欠付货款之日起至立案前,马某娇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为3250元(50000元减46750元),因上述货款主要系2017年、2018年所欠,马某娇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故对马某娇主张的货款及至立案前逾期付款利息合计5万元,应予支持。

关于立案后至欠款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马某娇主张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5万元中已包含部分利息以及双方并无利息计算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有关规定,以46750元为基数,按立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姜某义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马某娇货款5万元及利息(以46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0
责任编辑:迟瑞冰
相关信息
吉 林 城 乡 网 版 权 所 有 ,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版权所有: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 投诉举报电话:0431-88600732 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518号
流量统计: 技术支持:迅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