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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按揭房不配合过户,法院这样判!
王欣婷 赵爽
日期:2023年10月25日 来源: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张某与曲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9 月9日,张某、曲某夫妻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张某与曲某将位于德惠市西十道街一处面积为91.43㎡的楼房以人民币26万元卖给黄某。黄某首付给张某与曲某楼房款人民币13万元,张某与曲某将出卖的楼房实际交付给黄某居住使用,尚欠银行按揭贷款13万元,由黄某每月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

之后,黄某多次找张某与曲某协助办理楼房产权更名过户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张某与曲某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张某、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在庭审中,黄某提交自己持有的税收票据、供热费票据、物业费票据等,可以证实案涉房屋已经交付。在案涉楼房买卖前,已经在银行抵押,买卖后抵押财产仍作为抵押物,黄某按曲某与按揭贷款银行的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应遵守诚信原则,协助黄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德惠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张某与曲某应继续履行2011年9月9日与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张某与曲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黄某办理该房更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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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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