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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倾倒建筑垃圾咋处罚
日期:2023年08月02日 来源:

【案情回顾】


某镇政府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陈某在镇集体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占地5亩左右。时隔一个月,陈某又在该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同年11月,镇政府对陈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

收到处罚决定的陈某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积极履行。考虑到案涉土地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影响土地资源的使用和保护,镇政府再次向陈某送达限期改正催告书,但陈某仍未履行,于是,镇政府在行业内进行询价并作出代履行决定,决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某单位进行代履行。

次年6月,镇政府委托某单位实施代履行,清理了陈某随意倾倒的工程渣土,并支付代履行费用共计28273元。之后,镇政府作出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责令陈某支付代履行费用28273元,后又发出代履行费用追缴催告书,陈某仍未履行,最终,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对于镇政府代履行存在质疑,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镇政府作出的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该追缴决定书合法、有效,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法裁定对镇政府作出的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中代履行费用28273元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行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执法利器。

在行政执法中,若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并且已造成自然资源浪费和污染的危险性,行政机关可直接决定代为履行,并且依法向当事人追缴代履行的费用。在本案中,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得到法院支持,体现了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态度,该制度有力提高了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治理的效能,使得其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出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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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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