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李夫妇与小陈夫妇是多年好友。2015年,小陈因生意周转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找到小李夫妇请求帮忙担保。小李夫妇对小陈很了解,知道他有能力,只是一时遇到了困难,便爽快地答应了。小陈的妻子小慧也作为担保人一起签字。 拿到这笔贷款后,小陈的生意起初有了好转,谁知半年后又因为一场意外产生大额亏损,再也无力回天。贷款到期后,银行起诉了小陈及三名担保人,法院判决小陈偿还贷款,三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小陈无力偿还,且因银行申请保全后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小李夫妇无奈只得全额代偿了这笔贷款。 由于小陈夫妇迟迟没能归还代偿的钱,小李夫妇只能起诉二人要求偿还全部款项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陈承担全额清偿责任,小陈的妻子小慧对这笔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对此,小李不能理解,小慧和小陈是夫妻,借钱时都签字了,为什么小慧只要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陈向银行的贷款,其妻子小慧作为担保人之一,与小李夫妇的地位相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也相同。因此,小李无权要求小慧对其夫妻俩代偿的全部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小慧作为共同担保人,只需就该笔贷款中小陈无力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另外,小慧与小陈虽是夫妻,但小陈该笔贷款并非其夫妻共同贷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故对小陈夫妻要求小慧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