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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
娄建功 魏源
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来源:

近日,蛟河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被告人王某在蛟河市河南街道某村成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开始生产经营木耳,并雇用该村46名村民为其做木耳段、摘木耳等其它零活。2016年至2018年末,王某拖欠李某等46名村民工资共计人民币28.15万元,村民多次向其讨要,王某一直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支付,随后王某为了躲避村民讨要工资,躲至云南省昆明市,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李某等村民于2018年12月到蛟河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王某的合作社厂房、王某的户口所在地以及所在社区进行了公告,责令王某限期支付村民工资。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逃避支付4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28.15万元,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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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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