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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蛟河一男子因欠外债持刀抢劫,虽然并未抢劫到财物,但经蛟河法院审理查明: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李某因欠外债,资金周转不开,遂产生抢劫被害人王某的想法。 随后,李某以给其朋友办理信用卡为由,将王某骗至蛟河市张家槐口腔诊所门前见面,见面后李某驾车将王某拉至蛟河市红叶谷景区去往蛟河市松江镇的公路上,李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逼迫王某拿钱。王某称自己没钱,但可以帮其办理贷款,李某将刀扔掉后同王某一起来到吉林市,王某在李某咨询贷款业务时趁机离开,后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未劫取财物,亦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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