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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伤者李某在学校午休时间打篮球时受伤,将学校、同学及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本案中,在学校午休时间,李某在操场打篮球时,由于争取球权,与王某某发生了身体接触,李某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桡骨骨折。李某要求自己所在学校及共同打篮球的同学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受伤系在学校午休期间自行参与篮球运动,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在篮球运动中存在违反篮球运动规则、明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午休时间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知识速递】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今年出台的《民法典》对此予以了确认,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有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法官说法】 现实中,此类型案例屡见不鲜,但是很多运动项目,诸如篮球运动、足球运动、拳击等体育项目本身暗含着自甘风险规则,当事人不能在参与此类运动中受伤后再要求队友进行赔偿,这是不符合体育运动项目的运动规则的。如果让队友进行赔偿,则会加大结果责任义务的导向,导致人们不敢参与类似的体育项目。此情况下,适用自担风险作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可提高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预判能力,尽量降低行为的风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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