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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某与一好朋友在歌厅饮酒,与同在歌厅饮酒的被害人何某某、施某某举杯互敬。酒到兴起,两桌合为一桌,推杯换盏,双方均有醉意。唱歌饮酒结束,施某某结账时将陆某某的账单一并付了钱,何某某认为不应该给陆某某结账,生气之下与陆某某发生了争吵,继而厮打起来,并用板砖将陆某某头部打伤。 陆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一通乱刺,不但将被害人何某某刺伤(鉴定为轻伤),同时将拉架的被害人施某某刺伤(鉴定为轻微伤),双方均住院治疗。案发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双方去歌厅饮酒唱歌,本是为了放松身心,但饮酒过量失去理智,行为失去控制,导致上述事件的发生,难道是酒之过吗?究其根本是人之过。希望人们都饮酒有度、理性处事,发生矛盾时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触碰法律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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