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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更是诉讼活动中必须恪守的底线。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试图用无关转款记录伪造还款假象、混淆案件事实,最终难逃法官的细致审查,谎言被当场戳穿,法院依法判令其偿还欠款及利息。 本案中,原告贾某与被告邱某系同学关系。此前,邱某以生活周转需要为由,向贾某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贾某多次向邱某催要欠款,邱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贾某将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邱某对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借款后已陆续向贾某转款12万元,案涉2.5万元借款已包含在该笔转款中,主张借款早已还清。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对双方的资金往来明细进行了细致核查,发现邱某向贾某转款的这段时间,二人正合伙购买体育彩票,期间存在多笔频繁的资金往来,所有转款均未提及借款还款相关事宜,与案涉民间借贷并无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邱某作为主张欠款已归还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向贾某的转款中,具体哪一笔系用于偿还案涉2.5万元借款,同时需对双方间多笔转款的具体用途作出合理说明。现邱某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无法对转款用途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邱某限期向原告贾某偿还2.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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