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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礼引纠纷 法院厘清定分止争
杨军 陈昊
日期:2026年03月06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本是增进感情的寻常举动,但若赠与财物价值超出合理范畴,一旦恋情结束,极易引发财物返还的纠纷。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法官依法厘清赠与性质与返还边界,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了双方当事人财产权益。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曾系情侣关系,分手后,黄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恋爱期间的所有“借款”。黄某诉称,恋爱过程中,王某多次以学习美甲、购置包包等为由向其借款,甚至名下车辆也是用其出借的钱款购买,自己是出于结婚目的才慷慨解囊,如今恋情破裂,王某理应归还全部款项。

      面对黄某的诉求,王某却予以全盘否认。她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黄某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购置的各类物品,均是其自愿作出的赠与行为。从黄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中,从未有过借款的相关表述,部分款项更是黄某直接支付给商家,借贷关系无从谈起;且二人恋爱期间,从未对结婚事宜作出过任何约定或承诺,因此无需偿还任何钱款。

      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仔细核查案件事实后,明确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应按赠与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法官向双方释明,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向另一方赠送礼物、支付钱款的行为,在给付之时便已实现情感表达的目的,即便后续恋爱关系终止,给付方一般也无权主张返还财物。但对于远超个人收入与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法院需结合双方经济状况、恋爱相处时长、赠与方的赠与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再认定是否应予返还。

      经核对黄某提交的转账明细,法官发现其转账中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爱意含义的金额,其余款项也多为支持王某日常消费的支出,该部分财物赠与未超出情侣间一般交往的合理范畴。但案涉赠与的车辆,属于明显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大额贵重物品,应认定为黄某为维系恋爱关系、期许与王某达成共同生活目的所作出的赠与。王某作为接受方,对黄某的赠与意图应属明知,其接受赠与的行为,应视为同时接受该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

      结合上述审理情况,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向黄某返还案涉赠与车辆,并配合黄某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物品及款项,因属一般赠与范畴,驳回黄某的相应返还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量力而行,赠与财物的价值需控制在自身经济承受范围内。同时,若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作出大额赠与,最好留存相关证据,明确赠与的附条件属性,避免日后恋情生变时,因证据不足引发财物返还的纠纷,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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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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