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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照料五保户哥哥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系某村五保户,因智力障碍一直未婚,无子女。2014年,王某罹患严重肝病住院治疗,且因生活无法自理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委托王某的弟弟对其进行照料,直至王某去世,同时口头承诺王某的全部相关花费由村委会承担,并向其弟弟支付相应护理费。然而王某去世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护理费给付事宜进行讨论,该事项因多数村民代表反对未获通过。王某的弟弟因诉求未能得到满足,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可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因此案中村委会委托王某弟弟护理王某的行为符合规定,并无不妥。鉴于双方当年未明确约定护理费用的具体标准,村委会应参照2014年度吉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向王某的弟弟支付护理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弟弟的各项诉讼请求。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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