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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性工作,务必谨慎操作,切勿因疏忽大意损害自身健康。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明确了劳务双方的责任划分。 原告马某于2022年9月经人介绍,前往被告吕某处从事打松塔工作。作业期间,马某不慎从两米高的树上摔落,造成腰椎、胸椎受伤,随即入院治疗。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马某遂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马某主张,其受雇于被告吕某,吕某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吕某承担。被告吕某则辩称,其已向马某提供了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马某身强体壮,具备多年打松塔工作经验,此次受伤系其自身注意力不集中导致,马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围绕案件焦点展开释法明理:安全保障义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义务。接受劳务方应预见到劳务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危险发生;若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未采取措施,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上树打松塔属于高风险作业,被告吕某虽已提供部分防护用品,但未针对下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滑落风险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马某作为具备多年打松塔经验的劳务提供者,在下树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吕某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马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初审:郭小宇 复审:韩铁英 终审:曹梦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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