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学生在体育课上意外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对学校责任进行了充分判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某小学的在校学生。2021年12月28日下午,原告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在操场的结冰处摔倒,当日即被送至某口腔医院门诊就医,诊断结果“牙齿无法保留,建议拔除患牙进行义齿修复,18岁后种植修复”。后原告又陆续在某口腔医院、某口腔门诊部多次治疗。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称学校老师已经提醒学生不要到冰上玩耍,学校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自身应当为本次所受伤害承担责任。双方就学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应向全校师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特别是冬季组织学生在室外上体育课时,更应当及时清扫积雪、积冰,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未及时清扫积冰,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学生尽到告知义务,故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学校虽主张老师已要求学生不要到冰上玩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学校未及时清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冰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吉林城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