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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若干金融支持措施明白纸
日期:2026年02月04日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一、扩大贷款对象

将连续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均纳入支持范围。

二、优惠贷款利率

按照现行基础利率水平,个人客户贷款利率不高于3.5%,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不高于4%。

三、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专业合作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主体,可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后个人贷款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专业合作社1年及以下贷款续贷次数不受限制,1-3年贷款续贷须符合相关规定且期限不超过原定贷款期限。

四、优化贷款担保组合

对100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款,优先以无抵押纯信用方式进行支持;200万元以下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可由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提供担保;300万元以下的专业合作社贷款,可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

五、保费补贴与财政贴息

省农担公司重点支持贷款需求10万元-300万元(均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0.8%,其中用于土地流转和农机购置(农机经销除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0.5%。对按时还本付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不超过实际担保费50%的补助。对按时还本付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财政贴息政策给予主体不低于1%的贴息支持。推行线上申请、线下审核,同步尽调、同步审批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六、强化信贷资源保障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优于其他业务先行安排调查、审查和审批。优先满足安排信贷资金和规模,由农业银行承担与贷款相关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监管费、公证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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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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