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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
日期:2020年06月11日 来源:吉林日报

6月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切实加大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一、鼓励企业吸纳湖北籍劳动就业者

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的,补助1万元;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3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每户企业只能申请一次,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申报材料及程序,参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41号)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群体,适当降低政策门槛,允许合理展期,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湖北籍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府主办或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拿出一定场地,为湖北籍创业者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支持。

鼓励湖北籍创业人员创办城乡社区服务类机构或企业,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为其提供场地等方面支持。

鼓励平台企业,通过优先录入平台、开展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支持湖北籍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对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提供绿色通道办理。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

对生源地为湖北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所在地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以身份证地址确认户籍地,入学后将户口从湖北迁入吉林省的,以户口载明信息确认身份,并对2020届已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湖北籍高校毕业生不再予以受理,加快审核发放进度,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及时提供就业援助

湖北籍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并及时向其提供岗位信息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照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各地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消除对治愈出院患者的排斥,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治愈出院患者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湖北籍残疾人就业的帮扶力度。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湖北籍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湖北籍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六、规范招聘行为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要快速受理、及时处置针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投诉。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不招用、限制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等歧视性内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加强信息对接,帮助解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上述面向湖北籍劳动者的专项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已申请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可重复领取。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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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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