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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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老人去世后 无人继承的遗产谁来管?

【案情回顾】

成某与甘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这场纠纷经过诉讼由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甘某偿还成某借款本金85万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2023年5月19日,年老的甘某突发疾病去世。法院在确认甘某遗产继承人时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与妻子离婚,其父母均已过世,仅有三个女儿——甘大妹、甘二妹和甘小妹作为法定继承人。然而对父亲的遗产,甘某的三个女儿全都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

至此,甘某的遗产在法律上陷入无人继承也无人管理的状态。鉴于自身债权实现受阻,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县民政局出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清偿债务。某县民政局则认为,更基层的乡镇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来承担此责任更为合适。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甘某遗产管理人应依法由县级民政部门还是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甘某生前立有遗嘱,甘某的所有继承人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此时,甘某的遗产即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甘某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与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县民政局作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甘某遗产主要在城区且存在跨街区的状态,由某县民政局来担任遗产管理人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指定某县民政局为甘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于债权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即应主动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权利凭证。随后,遗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方式,防止财产陷入无序状态,最终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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