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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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问:老周经老乡介绍,在某单位办公楼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拆除工作,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某日,老周在拆除吊顶时使用简易楼梯,未佩戴任何安全设备,从楼梯上坠落导致足跟受伤。受伤后工地现场管理人员陈东将其送医,诊断为足跟粉碎性骨折,陈东仅垫付包扎费用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老周自行放弃手术。截至受伤时,老周未收到任何劳务费。老周将陈东及陈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2万余元。

请问,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划分责任?

答:经法院组织鉴定,老周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足跟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询问核实案涉工程发包方、总承包方、劳务分包方,并依职权追加上述单位作为被告以查明案涉劳务关系。陈东辩称,其与老周无任何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他被告单位亦否认与老周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表示不认识老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显示,老周所施工的工地由陈东管理,在案涉事故发生后,陈东负责处理与周某受伤的相关事宜。现无法认定周某与各被告公司之间的关联性,相关证据已可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显示老周受陈东安排进行拆除工作,属个人雇用的法律关系,老周主张其受陈东雇用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在无相反证据下,法院认定老周与陈东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老周受伤系发生在其提供劳务期间,其不持有相关作业资质,作业时并未对梯子进行固定,未佩戴任何安全装备,其自身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具有过错;陈东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向老周提供任何安全设备,亦未对重要的作业工具梯子予以固定,事先未对老周进行安全培训,对老周的损失亦存在过错。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原因力大小认定周某承担30%责任,陈东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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