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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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政策解读

我省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按照国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1月15日,吉林医保发布关于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是完善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全省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现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105元维持不变,随居民医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大病保险筹资标准逐步过渡至上年度居民医保筹资额的6%。

二是规范待遇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各统筹区结合资金可支撑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支付,具体为: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支付60%;10-20万元(含)区间支付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支付80%。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现阶段最高支付限额按40万元执行,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当低于可支配收入的6倍时,再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三是明确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保执行,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乙类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部分等费用。

四是实施倾斜保障。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五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在原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下同),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额1%;对当年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最高支付限额1%。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其中,零报销奖励额度至参保人使用奖励额度后清零。

自2025年起,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最高支付限额1%,最高降低额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

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骗取金额提高大病保险起付线。骗取金额低于最高支付限额1%的,按最高支付限额1%提高其起付标准;骗取金额高于1%的,按骗取金额提高其起付标准。每次起付线提高的金额累加,直至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据(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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