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女士经朋友推荐,得知李某处销售的治疗某种慢性疾病胶囊和片剂效果良好,遂通过朋友添加了李某微信,向其求购该药。双方在微信上谈妥单价后,王女士向李某购买了50瓶胶囊和10瓶药片,约定李某通过快递方式将药品交付王女士。王女士随即将2万元转账给李某。数日后,王女士收到李某邮寄的药品,验货却发现寄送的药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假药、劣药,不敢食用,在微信上找李某理论,却遭李某拉黑。
王女士认为,李某“知假卖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某返还2万元价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请问,王女士要求“退一赔十”有依据吗?
答: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基本信息、生产者与责任人信息、批准与生产管理信息、使用指导、安全警示。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禁止生产销售的劣药。
李某销售的两种药物由于没有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应认定为劣药,李某明知是劣药仍然销售,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因家庭和个人需要购买药物,除请求赔偿损失外,有权请求生产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退一赔十”是针对食品、药品领域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