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0日
首页
第07版:农民与法

子女长期不尽孝 继承权利或丧失

【案情回顾】

高小某是高某甲独子。一次,因与父母发生争执,高小某便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

高某甲有4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甲的其他3个兄弟姐妹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高小某30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也怠于对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

【法官释法】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的,丧失继承权。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30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近年来,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积极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