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丽与小杰结婚后不久,小杰便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小丽得知小杰患病后,很快就搬离了二人的住所,不再与小杰共同生活,对小杰的病情不闻不问,直到小杰去世,二人再未联系。在小杰患病期间,都是小杰的姐姐小红来照顾。两年后,小杰病情再度恶化,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丧葬事宜也都是由姐姐小红一手操办。
小杰去世一年后,小丽才从其他人的口中得知小杰早已去世的消息,然而,未尽到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小丽,却很快找到姐姐小红,提出自己是小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包括小杰的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请问,小红有权利继承吗?
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一方在配偶患有严重疾病时拒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患病方可以在婚内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果义务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小丽作为小杰的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小杰的遗产,但根据小丽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小杰与小丽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小杰患病后,小丽随即搬出住所,此后二人的联系极少,且小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是在小杰生病后,小丽未尽到夫妻之间应当尽到的法定扶养义务,对小杰从未进行过照顾和关心,甚至对小杰去世的情况亦不过问,属于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鉴于上述情况,在分配小杰的遗产时,对小丽应当少分。小红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酌情认定小杰的遗产由小红分得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