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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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再婚配偶是否享有居住权

问:陈阿姨育有四名子女,老伴去世后,陈阿姨与张大爷再婚,两人在陈阿姨名下房子中共同生活十余年,陈阿姨去世时张大爷已年近九十,他表示陈阿姨曾留有遗嘱,写明两人所住房屋在陈阿姨去世后,自己仍然可以一直居住。但陈阿姨的四名子女坚决不同意,张大爷无处可去,只好诉至法院。

答: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形式,从遗嘱内容可以看出陈阿姨有明确设立居住权的意思,故判决张大爷享有完全居住权,四名子女应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失能老人因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行动不便,保护失能老人的居住权益有利于避免劳累奔波,保障老人的生活安定,且特定房屋往往凝结了特殊的精神寄托,居住权不仅能让失能老人“人安定”,也能让其“心安定”,有助于其安然度过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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