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6月,任某为孩子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报名学习舞蹈,并支付培训费1万元。但孩子仅上了一次舞蹈课,该公司就因内部股东纠纷停止经营,并通告学员可前往另一家舞蹈机构继续接受培训。
因另一家舞蹈机构距离任某住处较远,接送孩子不方便,任某不同意在该机构接受培训并要求该公司退费。但该公司以收据中记载有“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条款为由拒不退费。双方协商多次仍无结果,任某遂诉至法院。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因自身原因停课,且未与任某就变更事宜协商一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任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时费于法有据。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案涉收据所载“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此没有协商的过程,该条款排除了原告的法定解约权利,且该公司未就该条款向原告作过提示,故该条款不能拘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