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与被告向某于202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8月中旬,周某与向某办理结婚登记,周某按照习俗支付向某彩礼20余万元。一周后,周某与向某发生争吵,向某离家出走。
之后,双方就离婚及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未果,周某遂将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向某返还彩礼20余万元。
【法官释法】
彩礼,是一种男女双方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嫁习俗之一,彩礼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向某相识时间较短,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周某要求与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20余万元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经查明属实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周某与向某相识不久便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向某彩礼20余万元,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因此,向某应返还周某20余万元彩礼。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周某与向某离婚,向某返还周某彩礼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