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0日,万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摩托车登记在万某的妻子陈某名下。
周某认为万某、陈某涉嫌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余万元。陈某则认为案涉车辆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与万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案涉车辆自2018年起一直处于万某的保管之下,自己对车辆没有实际管理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赔偿应当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万某无证驾驶,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又未注意车辆有无投保交强险,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对周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陈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万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