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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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综合新闻

(上接03版)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于举办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招聘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招聘会举办情况。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网站主页标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号。

第四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人力资源广告信息,应当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核实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发现有违法、虚假信息的,不得发布;已经发布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督制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动态调整监督检查比例、频次。

第四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开展、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依法开展抽查,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年度检验、年度公示、诚信建设、违规违法情况等评定不同的等级,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危害,确保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据(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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