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秦某经人介绍在某饭店务工,约定月工资为3600元,主要从事洗碗及厨房卫生清理工作。工作刚满10天,秦某在倒垃圾时摔倒,造成骨折,经法医鉴定,秦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多次协商,双方就赔偿意见未达成一致,秦某将饭店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饭店作为雇主,在接受劳务时,未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未排除安全隐患,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也应当注重自我保护,对现场环境的安全应有充分的预判,其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定饭店承担70%的责任,秦某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