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和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已成为生活物资保供的重要力量,他们穿梭于大街小巷运送物资,给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然而,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业态劳动者却普遍面临职业保障不足的困扰,除快递小哥和外卖骑手外,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还包括网约车司机、网约厨师、闪送员等。公司往往通过与劳动者签署兼职合同、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身份、试图建立分包合作关系、用个人账户支付工资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然而,企业依靠以上“招式”,能完全规避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吗?
【案情回顾】
小蒙是一位外卖骑手,去年,小蒙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事故由对方负全责,小蒙到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却被招聘其为外卖骑手的公司告知,他入职时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丧失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该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合作企业,负责配送站点建设及配送服务。原来,当年小蒙去公司面试时,公司负责人让小蒙用手机登录一个网站进行注册,小蒙注册个人信息后,公司负责人告诉小蒙,在网站进行注册是为统计工作量。可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又说,其在网站上已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小蒙不同意该公司的说法,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庭上法官让小蒙拿出一些证据以证明自己接受公司管理,比如要打卡上岗、每天要开早会、去集中的网点报到、穿统一的制服送餐……对于这些工作细节,该公司认可。从小蒙日常工作细节中,法官认为该公司对小蒙的管理符合单位对职工的管理方式。虽然小蒙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但合作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马甲”,不能仅以主体资格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认定小蒙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关系,新业态具有工作时间灵活、用工方式新颖等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新业态劳动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和认定依据。另外,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性,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情节,这导致新业态中用工从属性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现实生活中,公司为规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会与劳动者约定“双方系兼职劳务关系”“双方属于分包或合作关系”等。“基于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在缔约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情形,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但是,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应属法定范畴,不应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且相对公司而言,劳动者在缔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排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一概予以认可,那么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当不利。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即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业务从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在考量双方协议的同时,观察双方关系的核心内容,由此来判断从业者是否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