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5月,刘某与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瓜瓜随其母亲高某生活,刘某按照每个月400元抚养费的标准,一次性给付瓜瓜至18周岁的抚养费8万元,刘某已于2014年履行完毕。之后,瓜瓜随同母亲生活7年。2020年6月,瓜瓜诉讼至法院,要求父亲刘某支付2014年至今的教育、医疗费7万元,并自2020年1月起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医疗费用各半承担。经查明,刘某系中学在编教师,其月平均收入约为1万元。瓜瓜母亲高某于2020年3月从公司离职,现无业。另查明,刘某已再婚,并于2014年12月生育一子。请问,高某要求刘某每月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2000元是否合理?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对于抚养费纠纷,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从照顾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予以确定。瓜瓜母亲高某和父亲刘某于2013年离婚,订立了400元每月的抚养费标准,随着瓜瓜的成长及物价的提高,4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教育所需。法院应综合子女学习、生活环境的动态变化,调整抚养费至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当初离婚时为了争夺抚养权,瓜瓜母亲在抚养费上做了让步,如果抚养费调整过高,也不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法院酌定抚养费可按照每月1400元标准给付,扣除其一次性给付的部分,尚需支付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