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0年12月,冯某的父亲去往浴池洗浴,下午16时许,当地派出所通知冯某,其父在浴池中死亡。
后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浴池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
浴池经营者辩称,该起事件发生后,浴池积极进行了后续的医疗、报警等措施,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冯某父亲的死亡和浴池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认定浴池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冯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父的死亡与该过失有关。所以不同意赔偿冯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请问,浴池是否应该对冯某父亲的死亡负法律责任?
答: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浴池的工作人员发现冯某父亲年老体弱、走路不稳,如允许其洗浴,应当进行特殊安全保障。
而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合理安全服务,导致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冯某父亲出现意外并进行救治,因此,浴池对冯某父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冯某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亦应清楚浴池洗浴对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形下,仍进行洗浴,其对死亡亦存在过错。冯某父亲的死亡符合猝死,且已火化。
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冯某负40%的责任,冯某父亲有6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浴池赔偿冯某共计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