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对辉南县工会家属楼仓房进行了危险房屋鉴定,鉴定结果为危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九条第四款定,需立即拆除,辉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辉南县工会家属楼仓房进行整体拆除。其中1、2、3、4、6、7、8、9、11、12、13、14、15、16、18号仓房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请与辉南县工会家属楼仓房拆除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联系,限期内未进行联系的,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十七条规定,将对仓房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被拆除仓房所有权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通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辉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