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4岁的陈某为某校学生,一天,陈某参与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在训练过程中,陈某存在动作犹豫、不规范的情况,不慎摔伤,造成手臂骨折。陈某家长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应承担监护责任,陈某在校内进行体育活动,学校应保障陈某的人身安全。现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致使陈某受伤骨折,学校应当赔偿医药费。校方则认为,此次事件是因为学校选拔训练运动员造成的,学校在训练之前,进行了准备活动,老师也都讲解了技巧和注意事项,跳高的设施也是专用的跳高架和海绵垫。陈某受伤系体育运动风险,学校对此不存在过错。请问,学校是否担责?
答:陈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跳高活动时摔伤,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视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在有专职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在场教师应结合未成年人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情况合理考虑、安排。现学校在场指导教师未能针对陈某的具体情况进行培训、调整,导致陈某受伤,因此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