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0年12月,董某和朋友垄某约好一同出门玩耍。为了省些脚力,垄某扫开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由董某载着骑行。在经过某路段时,董某没有留意到前方有一名老人,因躲闪不及将老人撞倒在地,造成其左腿骨折、右腿挫伤、双腿膝关节损伤。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系一家出行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骑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老人将董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辩称,解锁车辆的人系垄某,而实际用车人系董某,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答: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认证用户与实际用车人不一致,董某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