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奇奇和浩浩均系某儿童艺术培训中心小班的学生,奇奇在培训中心幼儿园就读期间受伤。二人家长均称事发当日,接到幼儿园电话说浩浩在排队时推了奇奇,但培训中心无法提供事发时录像。请问,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培训中心自称教室内安装有两个监控摄像头,事发地点在教室内,培训中心却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仅有老师出具的证言称浩浩推倒了奇奇,但老师与培训中心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单一证人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浩浩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培训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奇奇的合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