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针对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完善、人均建筑面积小、配套设施不健全、房屋安全和消防隐患多的平房。
危旧房指建筑物使用年限超过45年、配套设施不完善和使用年限未超过45年但经工程检测和技术鉴定确定为D级危房,以及影响城市建设实施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景观和功能的危旧楼房。
“城中村”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屯。
对某些不规则地块,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报计划时,可结合地块周边规划路网和地块面积大小,在同一规划单元内采取面积置换方式,划定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城市棚户区内包含的少量工企单位,经有关部门确认与棚户区不可分割的,可纳入棚户区地块一并改造。纳入的工企单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的30%。
根据棚户区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设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取以下方式。
对危房、棚户区较集中区域(5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能实现自求平衡的棚改地块,可实行成片改造,可采取属地政府自行投资改造、引入市属平台或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等方式进行。
对不能自求平衡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得全体居民同意后,可实施原址翻建。原址翻建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对不能成片改造,且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用地的平房和危旧楼房,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征收,本着“谁利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地主体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