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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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农民与法

公证后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能否撤销

【案情回顾】

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陈某与周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之后陈某以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其明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周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对于陈某与周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能否撤销,双方存在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与周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做了公证,根据公证处询问笔录可知,公证时公证人员已经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签订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主张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认为应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法官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案中,陈某为夫妻关系,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陈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也并未违反公平等原则,故陈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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